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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樂
[yu4 le4] 欲是謂五欲,即五欲的快樂。亦稱五樂。五欲有二意:(1)五境(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)所引起的欲望。謂色欲(眼)、聲欲(耳)、香欲(鼻)、味欲(舌)、觸欲(身)。(2)謂財欲、色欲、飲食欲、名欲、睡眠欲。以上五種欲望的樂趣,稱為欲樂。 御 書 宣旨放逐念佛者事(第九八頁)
殑伽沙
[jing4 jia1 sha1] 詳「恆河沙」項。
[sha1] 於佛教是謂殺生之意。即斷絕生物的生命。<大智度論>第十三卷(大正第二十五卷第一五五頁)認為殺罪屬最重罪,故置於十惡之首,於五戒亦是第一戒。<涅槃經>第十六卷(同第十二卷第四六○頁)說有下殺、中殺、上殺三種。(1)下殺。殺害蟻子及畜生等動物。種種畜生皆具微少的善根,故殺害者,將墮地獄、餓鬼、畜生三惡道,受下苦。(2)中殺。殺害凡夫以及得阿那含果的賢人,依此業因墮三惡道,受中苦。(3)上殺。殺害父母、阿羅漢、辟支佛、不退菩薩之罪,墮阿鼻大地獄,受上苦。 御 書 立正安國論(第二六頁)
殺生
[sha1 sheng1] 殺害生物。奪取有情的生命。十惡(殺生、偷盜、邪婬、妄語、綺語、兩舌、惡口、貪、瞋、癡)之一。於佛教是以此為最重的罪業之一。五戒、八戒、十戒等,皆有列舉不殺生戒。<華嚴經>第二十四卷云:「殺生之罪,能令眾生,墮於地獄、畜生、餓鬼。若生人中,得二種果報,一者短命,二者多病」(大正第九卷第五四九頁),說示殺生罪的果報。 御 書 守護國家論(第三四頁)
殺阿羅漢
[sha1 a1 luo2 han4] 即殺害阿羅漢(arhat)。五逆罪之一。阿羅漢是謂得到聲聞四果中,最高的阿羅漢果者。 御 書 顯謗法抄(第四六七頁)
毫相
[hao2 xiang4] 即眉間白毫相。 御 書 御義口傳(第八○九頁)
淡路法師
[dan4 lu4 fa3 shi1] 日蓮大聖人在世時的弟子。即淡路法師日賢。日興上人的法裔,而為日持弟子。住於駿河國西部(今之日本靜岡縣庵原郡),與熱原法難有關連,生平不詳。日蓮大聖人滅後,被列入輪番守墓十八人之一。 御 書 覆聖人等書(第一五三二頁)
淘汰
[tao2 tai4] (1)除去不純、不必要之物。又指適應環境或條件者生存,反之則消滅。(2)般若部的教義。於<法華玄義>第十卷(大正第三十三卷第八○○頁)是將釋尊一代聖教分為五時而作判釋,謂開說諸法皆空之理,打破一切妄執的般若部的教義為「淘汰」。 御 書 釋迦一代五時繼圖(第六六五頁)
添品法華
[tian1 pin3 fa3 hua2] 詳「添品法華經」項。 御 書 寺泊書(第九八七頁)
添品法華經
[tian1 pin3 fa3 hua2 jing1] 七卷或八卷(大正第九卷第一三四頁)。即<添品妙法蓮華經>。亦略稱<添品>。中國、隋代的闍那崛多與達摩笈多合譯。六○一年(仁壽元年)譯出。由二十七品構成。將鳩摩羅什譯<妙法蓮華經>最初所缺的提婆達多品,加在見寶塔品,又於藥草喻品再加一喻,予以增補,故稱<添品法華經>。以陀羅尼品為第二十一,囑累品移於第二十七,提婆達多品列入見寶塔品。各品的順序列述如下:序品、方便品(第一卷),譬喻品、信解品(第二卷),藥草喻品、授記品、化城喻品(第三卷),五百弟子受記品、授學無學人記品、法師品、見寶塔品、勸持品(第四卷),安樂行品、從地涌出品、如來壽量品、分別功德品(第五卷),隨喜功德品、法師功德品、常不輕菩薩品、如來神力品(第六卷),陀羅尼品、藥王菩薩本事品(第六卷),妙音菩薩品、觀世音菩薩普門品、妙莊嚴王本事品、普賢菩薩勸發品、囑累品(第七卷)。 御 書 和漢王代記(第六三一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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