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首頁創價學會中文網創價e購樂繁體簡體  


首頁 > 檢索結果 > 免與同罪抄
第1178頁
免與同罪抄
免與同罪抄(主君耳入此法門免與同罪事)
文永十一年九月 五十三歲作
與四條金吾        
別名:與同罪事  
  錢二貫文,敬領。
  有情第一之財,無逾於命。奪此者,必墮三途。是以,輪王持十善,其始為不殺生戒;佛於小乘經之始,說五戒,其始為不殺生戒。大乘、梵網經之十重禁,其始不殺生。法華經壽量品,當於釋迦如來不殺生戒之功德之品。殺生者,三世諸佛棄之,六欲天亦不為守護。此由世間學者知之,日蓮亦粗粗知之。
  但殺生有其詳細。彼被殺者之失有輕重。殺我父母、主君、我師者,如還害之,雖同是殺生之罪,重罪還為輕罪,此世間學者之所知。但供養法華經之敵,縱身是大慈大悲之菩薩,必墮無間地獄。五逆之罪人,怨彼者,必受生人天。
  仙豫國王、有德國王,討伐五百、無量法華經之敵,今成釋迦佛。其弟子迦葉、阿難、舍利弗、目連等無量眷屬,是彼時作先鋒、破敵陣、或殺、或害、或隨喜之人也。覺德比丘成迦葉佛,其時是勸有德國王等,對法華經之敵,須視之如父母宿世之仇,是大慈大悲之法華經行者也。
  今世與彼之世相當。國主若見用日蓮之言,當亦賢同彼等矣,不但未見用,反夥同法華經之敵,舉一國而責日蓮。上自一人,下及萬民,皆成勝於五逆之謗法人矣。各各亦是彼之同黨,心或

御書名 聖壽 對告眾 著作地
免與同罪抄 53 四條金吾 身延
版權所有 © 創價學會 使用條款